
海南省五部門印發《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通知(試行)》
8月18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海南省司法廳、海南省林業局發布《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通知(試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一是規劃引領項目合理布局。各級主管部門需按要求編制專項規劃,加強與國土空間等規劃銜接,將空間性要素納入“一張圖”作為審批依據;項目選址應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等區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I級保護林地。二是實行項目用地分類管理。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用地備案;涉及林地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按規定辦理手續。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三是規范辦理光伏方陣用地備案。建設單位需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簽訂租地協議、做好用地審核備案及數據匯交。四是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各市縣要穩妥處置歷史遺留項目用地,做好管理,及時查處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符合條件的指導補辦手續。
原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省司法廳 海南省林業局關于規范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通知(試行)
瓊自然資規〔2025〕4號
各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林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通知如下:
一、規劃引領項目合理布局
(一)統籌布局光伏發電項目。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工作的通知》(瓊府辦函〔2024〕35號)要求,按需編制完成綠色能源發展規劃(含光伏產業)等專項規劃。各市縣應當加強光伏產業發展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及有關規劃的銜接,科學合理有序布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并將空間性要素納入海南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一張圖”,作為光伏項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審核審批的規劃依據。
(二)引導光伏發電項目合理布局。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公益林、天然林地、沿海防護林、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涉及自然保護地、濕地、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濕地及有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I級保護林地。
二、實行項目用地分類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用地規模應依據自然資源部印發的《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TD/T1075-2023)確定,實行分類管理。
(一)光伏方陣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光伏方陣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不需用地備案。光伏方陣用地要合理控制規模,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天然林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按規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間應當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
(二)配套設施用地。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規范辦理光伏方陣用地備案
(一)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建設單位需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明確光伏方陣土地種植、養殖利用、林光互補模式、水土保持措施以及項目退出時恢復土地原狀等。新建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方陣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米,樁基列間距應不小于3.5米,行間距應不小于2.5米;新建漁光互補項目(不含漂浮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水位0.6米;新建林光互補項目的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具體由各市縣結合實地確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之前水平。
(二)簽訂租地協議。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要協調組織項目建設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土地承包戶)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簽訂租地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用地范圍、面積、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條件,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三)做好用地審核備案。建設單位將項目立項批復(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用地紅線圖、租地協議、土地復合利用方案、相關行政許可等材料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項目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規則及項目用地相關要求進行審核,同步向同級發改、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以及用地所在地鄉鎮政府征求意見;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出具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書面意見,未取得用地備案的光伏方陣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四)數據匯交。按規定完成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備案后,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信息及空間要素系統錄入工作。在開展年度變更調查時,將光伏方陣的占地范圍作為單獨圖層作出標注,作為用地監管的基本依據。
四、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各市縣要穩妥處置歷史遺留項目用地,做好歷史已建成光伏項目用地管理,由市縣發改部門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已立項或備案且已建光伏項目清單(含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及聯系方式),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聯合監管執法有關要求認真調查核實,發現違法違規用地用林行為及時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整改,符合用地用林條件的,指導建設單位依法依規補辦用地備案或用地用林審批手續。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溝通會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各市縣按照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自然資辦發〔2024〕43號文和本通知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相關廳局負責解釋。國家對光伏發電產業用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省司法廳
海南省林業局
2025年8月11日